1991年1月12日,三版,告人有罪反成罪人

日期:1998-12-09点击:4529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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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月12日,三版

告人有罪反成罪人

尹玉芝是双柏县人民医院的护士。开初,她不知道捏造犯罪事实,向执法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以致一意孤行。结果,等她如梦醒来时,知晓了利害,为时晚已,好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去年10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减轻处罚,认定她犯诬告陷害罪,给予免予刑事处分。

尹玉芝为什么会变成有罪之人?

1986年6月2日下午,尹玉芝到医院财务室报销上昆明看病的费用。财务人员根据院里的规定,只给她报销检查治疗费。她便到院长办公室,质问副院长陈某为什么不给她报销交通和住宿费。由于她出言不逊,与陈某发生争吵。这时,副院长苏相国前来劝阻,叫她不要在办公室争吵影响工作,她撒泼不听,苏便拉着她的手臂,陈推着她的后背,将她拉推出办公室。她暴跳如雷,先后抓住苏、陈撕扯。被医院职工劝开后,余气未消,见到陈某,从地上拣起砖块就追着打。随后,她找到一瓶“乐果”,欲服时被人看到即时制止。

争吵虽然发生,但问题终究要解决。如何解决呢?尹玉芝到州上和省上的医院“治病”。她是学医并从事医务工作的,她知道如何叙述病情,才能让医生作出自己所希望得到的诊断结论。结果,她如愿以偿了。医生根据她的“病情”,作出了“头部外伤性脑干功能失常”证明。此时,她忘了有多少双眼睛目睹争吵时的全过程,捏造事实,说苏相国揪住她的头发往门枋上撞,几次将她踢倒,致使她昏迷不能动。紧接着,她向县、州、省等有关党政机关诬告苏相国,并于1987年6月向县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苏相国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常言道,害人之心不可有。害人必然害自己。法院受理了尹玉芝的诉状。从这以后的3年间,执法机关反复调查取证,按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查处这起案件,最终查清了尹玉芝诬告陷害他人的犯罪事实,确定了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明确了她的刑事责任。

(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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