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民族教育条例》发展彝州教育事业
张守明
《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于1992年4月28日楚雄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同年 10月31日,由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楚雄彝族自治州 民族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全省第一个地方性民族教育法规,对民族自 治地方的民族教育法制建设工作有着积极的影响。它是楚雄州民族团结、经济社会发展 中的一件大事,是发展民族教育、依法治教的重要步骤。《条例》的诞生和施行,已成 为楚雄州教育发展史上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丰碑。
《条例》产生经过
《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是继《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楚雄彝族自 治州林业管理条例》之后楚雄州的第三个地方性法规,是由州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 府组织有关部门,在没有现成民族教育法规借鉴的情况下,认真总结楚雄州民族教育的 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九易其稿而形成的。
制定《条例》,最先是原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国模几次提出,经州人大六届常委会 第24次会议作出决定的。1991年5月,州人民政府决定由州教委、州民委组成起草小 组,两委主要领导担任正副组长,负责条例的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 法规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6月中旬起草了第一稿,送州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 及有关部门、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征求意见,修改形成第二稿。1992年1月上中旬, 州教委、州民委、州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分别召开各县市民委主任,大姚、永仁、 武定等县的教育局长和部分乡镇长,州属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州人民代表参加的座谈 会,对条例(草案)逐章逐条讨论,修改形成了第三稿和第四稿。同年2月上旬形成 了较成熟的第五稿。2月中旬,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2月25日提交州第六届 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进行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出第六稿。之后,又派专人到省 上汇报,得到了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教委、省民委、省政府法制办 公室等有关领导机关的指导帮助,使条例草案更加完善,形成第七稿。3月下旬,全国 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召开,又根据会议精神作了进一步修改为送审稿。3月24日州人大 常委会党组报中共楚雄州委审定形成第八稿。3月28日,报中共云南省委、省人大常 委会审定形成第九稿。4月15日,州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提 请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在1992年4月下旬召开的州第七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州五届政协一次会议上,有110名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