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信用合作组织的发展
曾泽刘家荣
境内农村建立信用合作组织,开展信贷业务已有50多年的历史。民国二十八年 (1939年)富滇新银行在境内建立机构时,就在楚雄、大姚、姚安等县的农村以村为单 位组建了信用合作社。开初,未直接为社员办理存放款业务,而是为社员向银行借款担 负联环保证的责任。到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农村信用合作社才开始直接为社员办 理存、放款业务。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云南省合作金库在境内成立机构时,又在 农村以保为单位建立信用社,到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仅姚安县农村就以保为单位 建立信用社30个,并及时开展信贷业务。据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的档案资料记 载,该县信用社仅放款即达1. 84亿元(国币)。后因通货恶性膨胀,国币严重贬值, 信用社被迫停业,农村合作金融趋于萎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适应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发展农村互助合作和农业生 产,人民银行楚雄中心支行于1953年开始在农村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信用合作社。经 过几年由点到面的建社工作,到1956年全区建立农村信用社899个,共有社员493 920 人,交纳股金1 087 981元,基本实现农村信用合作化。经过30多年的发展,到1990 年,全州农村信用社有社员157. 5万人,比1956年建社时增长2. 19倍;社员股金 331. 4万元,比1956年增长2. 38倍;各项存款余额17 609万元,比1956年增长56. 17 倍,相当于同期全州农业银行农村存款余额的162%; 各项放款余额14 664万元,比 1956年增长50. 5倍,相当于同期全州农业银行农村放款余额的118%。已成为全州农 村闲散资金的主要组织者和农贷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对支持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 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建立信用社,实行州农村信用合作化,广大行社干部和区、乡干部曾进行了艰苦的 工作。现将建国后我州信用合作组织的发展,到1958年情况,记述如下:
重点试办树立旗帜
1952年,农村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参加互助合作,依靠集体的力量,发展农业 生产的积极性高涨,迫切需要增加生产资金,扩大农副业生产,以增加收入,摆脱贫 困。但土改后农村旧的封建剥削的信贷关系已被摧毁,新的民间自由借贷的关系又未建 立,农民缺乏资金的困难,仅靠人民银行农贷也难解决。因此,农村高利贷就乘机活 动。如武定县和尚庄富裕农民放高利贷,月息一般25分,高的达50分。类似事例,各 县都有发现。
针对上述情况,人民银行楚雄中心支行在地委的统一领导下,一方面,加强了农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