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族法制建设的一页
张国模
当人们回顾党的民族政策在楚雄彝族自治州的执行情况时,曾这样说:“五十年代 黄金时代,六十年代有好有坏,七十年代遭到破坏,八十年代春天到来”。
几句话,虽然不全面,但也从一个角度基本概括了 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楚雄 彝族自治州以来的历史状况。历史告诉我们,民族问题的特殊性,往往容易被忽视。楚 雄彝族自治州建立以后,不同程度地受到左的影响,自治权还没有来得及真正落实,民 族自治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就屡遭破坏,给各族干部和群众留下了创伤。
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重新确立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 路线,发出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伟大号召,并重申了党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多年蕴藏在楚雄彝族自治州各族人民心中巨大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象火山一样进发出来,要求拨乱反正,加快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呼唤民主法制建设, 保障团结稳定,推进改革发展。经历十年动乱之苦的彝州各族人民,掀开了新的一页。
1980年4月,在楚雄葬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根据中央恢 复和建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组建了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 选举产生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我被选为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当 时,曾有人这样问我,你任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想抓什么?我的回答是,从自治抓起。 其实,当时我也不完全知道自治内容是什么,工作从何着手,但我有信心,想从民族法 制建设方面做一些工作。因为,一是州委以及全州各族干部和群众有这样的要求;二是 有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当时经过真理标准的讨论,确立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 标准,摒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并提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三是有宪法 作保障。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了专门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出了 专门授权,并在第116条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 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 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四 是楚雄彝族自治州自1958年建立以来,虽然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自治问题,但多少 有了一些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等几套班子,在州委书记 余活力带领下,加强了理论学习,逐步认识到: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 义在实践和发展中,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联系实际分析了我州的生产力水平,还处于 非常低的状况,提出了探索发展提高生产力的一些路子,总结了一些实践中的成功经 验。从州情出发,自主地采取了一些特殊政策,灵活措施,调动了各族人民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