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姚安金融
刘成贤高华恩
民国十三年(1924年)以前,县内未设金融机构,金融活动以钱庄、当铺、赊会、 借货为主。民国十三年后,虽有金融机构设置,但因政治动乱,经济枯穷,时兴时废, 金融活动仍以民间为主,现据资料,分述如下:
钱庄。民国时期,由县城豪绅董仕忠户开设,庄址在栋川镇南正街,兑换金银、办 理小额贷款,收取利息,兼营工商业,为县城较大商号之一,常与社会中、上层及省内 特大商号往来,并历任县工商会会长。
当铺。民国时期,由县城栋川镇蔡发昌户开设,铺址在东正街,群众若遇天灾人祸 一时不济,可以实物抵押,分活当和死当,活当利息3 ~5分,或5 ~10分不等,视金 额大小、人情亲疏而定,活当到期可以赎回,死当不再赎回。故群众称蔡氏当铺为 “狠心当”。
〓会。〓会系民间自发互助经济组织、流行较早,民国时期,赊会遍及姚安城乡, 其形式一般为现金和实物两种。实物以粮食和食盐为主,依〓、角赊金多寡而定,金额 较多,足10角(股)者,称“十美〓”;〓金较少,〓角不及10角的称“摇〓”;纯 属互助性质的称“干〓”。无论何种形式或赊称,均须事先推定“〓头”,商定〓规及 〓
金,10角〓,10家〓角按总额顺序递减各〓金额,1家一〓,年息二分,各〓角按应出资金交〓
头安排使用,之后逐年按〓角的本面应出〓
金,由赊头代垫而不加息,但赊 头应办酒席招待〓角,直至办完尾〓为止。“摇〓”,〓角不限,〓期较短,一月或两月 出一〓。届时,由〓头召集〓角议定〓金,出〓时摇骰,骰点最多者接赊,已接过赊 者,不得再摇骰,应拿出一份〓金,直至全部赊角接〓完毕方散〓。“干〓”一般由〓 头邀至亲好友为〓角。说明需款原因及金额,由各〓角分担,交〓头安排使用,不再赔 还,但每年需定期宴请〓角,以示感谢,人赊者如遇急需,可接头〓应急;如遇婚丧急 事,亦可互让,较为灵活方便。〓会之习,新中国成立后已废,60年代期间,复有少 数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自发组织互助〓会。
借贷。民国时期,借贷有两种形式:一是民间借贷;二是高利贷。
民间借贷,主要是在人民群众中进行,是一种互通有无,解决临时困难的办法,这 种借贷数额较小,不须约定归还时间、不立契约手续、全凭信用、借啥还啥、借多少还 多少,不加利息,借者有了偿还能力就主动归还,借主不催不逼。此种借贷方式至今仍 在沿袭。
高利贷则与上述借贷方式相反,是地主豪绅、殷实富户乘农民春夏之荒和有难之机 投井下石的一种剥削手段,且名目繁多,利息高昂,如借青苗、加三钱;借粮,借一斗 还一斗一升,或一斗三升;借钱,借一元还一元一角,加大一、三、五、七、十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