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聚财与分配的关系
李枝发
1958年,楚雄彝族自治州建立,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建立了州级财政。 州财政始终坚持生财立足于财源建设(包括生产性财源和管理性财源),聚财处理好与 农民、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及各级政府间财力分配关系的原则。并坚持处理好特定环 境条件下,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建州40年来财政收人连上台阶,农民既是贡 献者,又是得益者。回顾七十年代以前,财政收入上一个千万元的台阶需3 ~5年;进 人八十年代,上台阶以亿元为单位,一年能上一个台阶;到了九十年代,一年能上几个 台阶,辉煌的成绩中,农民的贡献在不同时期表现形式不同。“一五”至“三五”期 间,农民以直接贡献为主,缴纳的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五”时期为30. 9%, “二五”、“三五”期间都在20%以上,现在仅占4%以下(按分级包干体制口径)。 “一五”至“四五”期间农业税收入大于支援农业支出,“五五”至“八五”期间支援 农业支出大于农业税收入,到了 “六五”以后,除直接贡献外,间接贡献提供的工业 原料大量增加,工商税大幅度上升,农业税实行稳定负担政策,实物量增产不增税,财 政粮价款的货币量随粮食价格的变化而有所增加。
楚雄州在执行中央有关农业税收的方针、政策中,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征收政策与减免政策并重,坚决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同时处理好有 所取要有所予的辩证关系。在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的同时,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的原则,又对农业给予资金扶持。下面一组数据,反映征收和扶持的情况:
[=此处为表格页(楚雄州农业税收入和支农支出比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