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元谋县的司法概略
雷树泽
清朝至民国三十年这段时期,元谋司法,不论是民法或刑法概由县政府兼管,只有 民间吵嘴、打架诸类小事,才得警察局先行受理,如有不服的再上诉县府。每任县长到 任都要带秘书一人作为司法助理,监狱所长一人管理监狱。
县长兼理司法程序甚多,以民事诉讼而言必须遵循下列程序:购买官制状纸;由 “官立代书处”代写;递状费;催批示费;传票费;传案人去来伙食费、草鞋费等等。
告状必须先买状纸,此种状纸是云南高等法院统一印制的,状面黄色,并有“官 制状纸”四字,在市场使用银元时期每份五角。
状纸必须交请“官立代书处”代写,否则诉状无效。
递状纸要交费,名曰案银,收费多少要看案情而定。
状纸递进以后,经过县长阅批,张榜县府门口,所诉准与不准方得而知,如果久未 批出,就要向收发师爷敬酬,才能得到批示。
批示以后,县长发出传票,由专警传案,订期审理。传案警又名法警,法警外出传 案,索费没有规定,视受传人居住地址远近,穷富区别,由被传人与法警私议付给,而 且是传案一次,索费一次。如果遇到原告、被告有一方借故拖延,只要交付传警伙食、 草鞋费,便可拖延传讯审理,借口托辞不外乎生病或外出未归,然后伺机寻人行贿或延 请地方“有名望”的士绅说情以取胜。
在那些年代出任做官,岂是“选贤与能“知人善任”,而多数是因种种关系而任 用,或有裙带关系,或是亲朋好友,或是上献贿赂而任用的。被委任邑宰者,也是怀着 “升官发财”而来。尤其是县官兼理司法,更打开囊刮人民血汗方便之门。当时“法 政”黑暗已达极点。世人皆知:“衙门大大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过去未设中级法院。元谋的民事诉讼经县判决如有不服者,指定禄劝县为二级审。 二级审后,才能上诉高等法院。在那个时候,云南没有律师事务所之设,上诉人必须亲 到昆明坐候待传,每每因坐候待传不但耽误个人事业,而且拖累家庭,由于上诉而拖垮 的家庭不乏其人,甚至有的为了久案不结连生命都搭上了。
至于刑事案件,诸如抢劫、杀人、斗殴和其它危害社会案,逮捕、审讯仍由县府兼 理,县府设有监狱三所,两所关押男犯,另一所关押女犯,监狱四壁概不开窗,每天规 定放风三次,就机入厕。平时概不开放,有的监犯关押日久成为瞎子,监内置有“马 桶”,不在放风之时,备作解便,提倒便桶一般由老犯支配,新犯多被支配,家有财富 的新进监狱者,可以买通老犯,免提倒马桶。
民国初年,孙中山任临时总统时,曾通令各监所成立“习艺所”,提倡用劳动改造 犯人。那时监犯有的织布,有的打草鞋,有的搓草索,尚可靠外出劳动见见太阳,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