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南华县田赋简介
夏大昌
“赋”,兵也。以田赋出兵,故谓之赋。在古代的赋,初指军赋,统治者向所属征 发的军役或军用品。春秋以后,各国逐渐以田亩征赋,赋和税渐趋混合。秦汉以后,赋 指按户口征收的税。摇役则另行征发,赋和役始有明显分别。
军赋按人丁征收,田租则按田亩征收,各朝代亦循例按土地为课征对象的称田赋, 以户丁资财等为课征对象的称税。明朝实行“一条鞭法”①。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则,赋 和役归并,再将扰民最重的役逐步纳入赋内,并规定赋粮用银折纳,它的特点是由实物 税转入货币税,是中国田赋制度的一重大变革。由于当时地主豪强的阻挠,封建统治者 又不断地加派赋役,因此不能彻底实施。到了清朝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规定 “摊丁入税,地丁合一”赋税制度。将丁银并入田粮征收,统一了以田赋为征税对象, 简化了税种和稽征手续。实际仅指田赋,其它如盐、铁、酒、茶等物以及交易、牙行、 典当、契约等杂征,虽自秦汉以来,名称不同,但都属广义的赋税,一般归征榷杂税, 狭义的赋税指地丁两税。民国初年仍袭清制,征收机构叫“赋房”,民国二十四年 (1935年),云南对土地实行清丈,丈量了全省的田地。县设清丈处,下设内、外业各 一组,外业测量田亩(以乡为单位),内业根据外业提供数据,制定成册,分为三等九 则:第一等上上则、上中则、上下则;第二等中上则、中中则、中下则;第三等下上 则、下中则、下下则。税率:上上则三角,上中则二角五分,上下则二角;中上则一角 七分,中中则一角四分,中下则一角一分;下上则八分、下中则四分、下下则一分。以 上所列是总的数据,细数又分到户:户主姓名、等则、税率、亩积、坐落地点(田亩 四至)等栏,官民各存一份,当时简称“照”。
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清丈结束,全县测量土地约16万余亩,稻田占7万余 亩,旱地占9万余亩。以后便据此税额配征赋粮。
1940年,借口保障军民粮食,规定田赋酌征实物。1941年,宣布田赋收归中央, 全部征实,并随赋征购粮食。1944年改征购为征借,除征借外,又随赋带征县级公粮, 1944年征粮数额达到惊人高峰。
田赋机构的设置和演变。民国初至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设“赋房”,经办全 县赋税。1941年设田粮科,下设征粮、调运、仓储三股,科员9人,汽车1辆,驾驶 员1人。各乡(镇)设征收处,设主任1人,征收员3 ~5人,视乡(镇)粮额而定。 1942年,扩大机构撤科设处(全称:镇南县田赋处),设处长1人,由县长兼任,设副 处长1人,由省田赋处委派,下设四科,第一科管人事、财经,科员3人;第二科管田 赋,科员3人;第三科管粮食征调,科员4人;第四科管契税、业权转移,科员3人, 技士 1人,工友2人,共员工22人。各乡(镇)征收处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