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司法的第一个篇章
李加能
滇西人民自卫团地方行政委员会司法处成立整整四十年了。这是楚雄彝族自治州人 民司法的第一个篇章,我州人民司法史就是从这里开始的。
1949年6月17日,中国共产党滇西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的滇西人民自卫团地方行政 委员会成立了,作为滇西人民自卫团开辟的民主革命根据地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根据 中国共产党滇西工作委员会的决定,李鉴洲同志任地方行政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家震同 志任副主任委员,陈有栋同志任代行拆秘书处长。地方行政委员会十分重视民主革命根 据地的司法工作。在地方行政委员会成立的当天即成立了司法处,任命陈有栋兼司法处 处长,任命原滇西人民自卫团第四大队大队长史秉玺为司法处副处长,并以地方行政委 员会秘政字第一号训令规定:地方行政委员会内,乡镇公所和分区设调解委员会或裁定 处作为初级司法调解机关,区设治安委员会或政治裁定处作为二级司法审判机关,地方 行政委员会司法处为民主革命根据地的最高司法机关。司法工作实行三级三审制。自 此,滇西人民自卫团建立的民主革命根据地内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独立的司法体系。
在民主革命根据地内,一般民事案件首先由乡镇公所和分区的调解机关进行调解。 调解后不服的可以控告到区级审判机关,由区级审判机关判决。区级审判机关判决后不 服的,可以上诉到地方行政委员会司法处。司法处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刑事案件由区级 审判机关一审,一审之后不服的可以上诉到地方行政委员会,由地方行政委员会司法处 作终审判决。刑事案犯的处罚种类分死刑,劳役、劳役代金三种。死刑案件的批准权在 地方行政委员会。地方行政委员会司法处终审判决处死刑的案件必须报地方行政委员会 批准后才能执行。
地方行政委员会司法处的审判工作按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程序进行。司法处内设 有侦通队、检察组、审判组三个机构。侦通队负责侦查、通缉和追捕案犯,检察组负责 勘察、检验和提起公诉,审判组负责审查起诉、审判和监所管理。侦通队队长刘浪政, 检察组组长伍绍鹏,审判组组长杨敏。区级司法机关审判刑事案件是由区级司法机关的 负责人和人民群众推举的代表组成临时审判委员会,以法庭的形式公开开庭审理,由被 害当事人和其他证人出庭控诉,予以作证。
处理刑民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滇西人民自卫团和地方行政委员会制定颁发的命 令、条例和政策规章。如《本军四戒》、《目前地方工作纲要》、《武装工作队行动纲 领》、《农抗会员须知》、《村务自治促进会章程草案》、《税收征收实施条例》、《租佃债 息条例草案》等等。此外,还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和人民群 众中的一般道德原则和善良风俗习惯。
为了使司法工作能有章可循,司法处制定了《司法处工作计划》,包括三级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