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征收耕地税粮情况
袁志邦
云南的财政收入,在1917年(民国六年)以前,系沿清制征税,名目繁多,官民 征纳均感不便。历时既久,积弊丛生,对征收极为不利。为此省政府于1917年组织整 理赋税委员会,从事清理工作,将旧有的税目删繁就简,合并为“田赋”与“租课” 两种。将原有的征课粮食及银两,一并改为本省银元计算。虽然经过调整,但由于田地 面积业主变动异常,直接影响赋税征收。1929年省政府又决定对全省田地进行清丈。 全省清丈工作于1929年开始,到1938年止。
武定县的清丈从1934年开始,到1935年结束。全县清丈了田地31 968亩,在清丈 田地时,就将田地分为三等九则,即上上则、上中则、上下则;中上则、中中则、中下 则;下上则,下中则、下下则。根据田地等则套定耕地税率,耕地税率开始时定为上上 则每亩年纳滇币0.15元,附加四倍;下下则每亩年纳滇币0. 005元,附加四倍。到 1939年改为上上则每亩年税率为0.30元,附加四倍,下下则每亩年税率为0.01元, 附加四倍。到1940年又改为上上则每亩税率0.15元,取消附加;下下则每亩税率为 0.01元,取消附加,全县税银为131 085元滇币,这时滇币国币已同值。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大片国土沦陷,人民负担日愈深重,纸币泛滥,物价飞 涨,粮食紧张。省政府决定将原田赋税银元,于1941年改征实物(即粮食),当时称 之为征实。
征实是按耕地税银计征,每1元税银征稻谷1公斗5公升,另加县级公粮五升,全 县征粮131 085公石。所征之粮不足维持军粮,省政府又于1942年在税银的基础上另加 征购粮,分给武定县任务为36 000公石,1943年又分给15 000公石。征购的粮食规定是 随税银购,起购点为税银一元,税银不到一元的不购。征购的粮食付款是以乡为单位, 按实际人库数先付三分之一,5年以后再付三分之二。未付款的粮食发给“粮库卷”, 五年后持“粮库卷”领款。1942年入库的粮食,按“粮食库卷”发到户。1943年入库 的粮食,省对县发了 “粮食库卷”,但到县以后,县政府决定“粮食库卷”由县统一保 管,成立了“粮食库卷保管委员会”,由段国华、余沛然两人当主任。其托词是“粮食 库卷”发到户怕丢失,以后拿不到钱。
由于在这两年间农业上先旱后涝,粮食减产,所收的粮食又填积谷仓耗,又交耕地 税粮征实,征购部份难以完成,省政府又于1944年分给武定购差超军粮米7 000大包 (70万公斤)。1944年除购差额军粮7 000大包外,把原征购改为征借,分给武定征借 37 000公石,1945年分给征借28 000公石。征借的粮食不付款,要等五年以后再还, 到期时征借的粮食可以抵征实部份。每年的征实数,征购任务,征借任务和购的差额军 米,非完成不可,今年完不成,尾欠数要加在明年的任务上。征实部份入库期定为秋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