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一五”普法
彭福林
根据中共中央〔1985〕23号文件《关于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和全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以及省州人大常委会《关于 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的要求,楚雄州“一五”普法工作从1985年下半 年开始,于1990年年底结束。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全州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持、配合下, 经过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努力,顺利完成了 “一五”普法的任务,并通过了省普法办和 省司法厅的检查考核。5年的普法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各项指标均达到普法的要求和目 标;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得到增强;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也 有了明显好转。楚雄州因此受到了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的表彰,负责全州普法工作的 楚雄州司法局也同时受到省州两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表彰,我作为司法局局长,被评 为“普法先进工作者”。虽然这件事已经过去了 10多年,对当年的一切工作我却依然 记忆犹新,现将“一五”普法工作的前前后后回顾如下。
“一五”普法工作的准备工作
1985年3月,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在昆明联合召开地州司法局长会议,传达学 习中央和省关于普法的文件精神,对全省普法工作作了具体安排和部署,并提出了要 求。会议过后,楚雄州司法局党组及时向州委、州人大、州人民政府作了汇报,初步提 出了“楚雄州5年普法实施计划”。
1985年6月26日,楚雄州人大常委会第22次全会通过了由州司法局提出的《关 于用5年左右时间向全州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计划的报告》,州人民政府于1985年7 月12日作了批复,要求州司法局尽快组织实施。根据省州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要求, 结合楚雄州的实际情况,州司法局提出了“一五”普法工作分“四步走”的实施计划, 即1985年底以前为准备和试点阶段;1986〜1989年的4年期间为全面普法阶段;1990 年上半年完成全部普法内容,各县、乡镇自检自查及补课;1990年下半年,省州组织 检查、考核及验收,总结评比。
在准备阶段主要做了 5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起“一五”普法工作组织实施的机构。州里成立普法办公室,设在州司 法局,由司法局局长兼任州普法办主任,同时配备了3名工作人员;各县的普法办则参 照州上模式设置。这样,为普法工作的实施打下了组织基础。
二是计划普法经费。根据当时的情况,普法经费每人每年以0.1元计算,列入地方 财政预算,由各县、市财政解决。5年中省上补助除外,州及十县市两级财政共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