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楚雄州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的回忆
丁昆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法制不健全,刑事方面的法律只有一部惩治反革命条例 和一部惩治贪污条例,民事方面的法律只有一部婚姻法,程序方面的法律基本上没有。 主要是依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司法机关内部的文件、指示、办法、暂行规定来审 判处理案件,受各种群众运动的影响,难免产生一些冤、假、错案。特别是在“文革” 十年内乱期间,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炮制了 “公安六条”,大搞“砸烂公检 法”和“群众专政”,使本来就不健全的审判制度一概被取消,因而制造了大批冤、 假、错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否定“文化大革命”,拨乱反正,认真落实 党的政策,平反冤假错案,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遵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在 省、州、县党委落实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楚雄州县两级法院成立了复查案件办 公室。当时,我被调任楚雄州中级法院复查办公室负责人,法院干部力量不足,党委还 从有关部门抽调了一批人员协助我们工作。在党委落实政策办公室等单位的相互配合 下,我们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央批转最高法院党组《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 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即中发〔1978〕79号文件、中央批转最髙法院党组 《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发〔1979〕96 号文件)规定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省委云发〔1979〕18号、3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政 策界限和方法步骤以及“解放思想,主动、积极、尽快”的要求。首先,集中力量对 “文革”十年中判处的全部刑事案件一件件地进行了复查。从1978年12月至1981年8 月,全州法院共复查“文革”案件4 171件,占“文革”期间案件总数的93. 7%,共查 出因反对林彪、“四人帮”、为邓小平、刘少奇遭诬陷鸣不平而受株连的“三类案件” 86件,全部给予平反,其中改判宣告无罪的83人、免刑的3人。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 的决定,为解决“文革”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全面纠正“文革”前的“左”倾错误, 把党的事业引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在复查“文革”案件的同时和基本结束后,着手对 “文革”前17年判处的历史老案有重点的进行专题复查,全州法院共复查了历史老案 3 060件,复查面占9. 8%。 —是复查起义投诚人员因历史问题被错判的案件。在省、州 党委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照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院) 《关于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中发〔1979〕6号文件)和中 央六部(院)《关于落实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若干问题的说明》及省委的有 关文件精神,坚定地执行“爱国一家,既往不咎,一视同仁,量才录用,妥善安置” 的政策原则。到1983年8月,此项工作全部结束,全州法院共复查出起义、投诚人员 因历史问题而错处的案件共197人,全部平反改判,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二是复查 “右派”案件。这部分案件并不是以“右派”定罪,而是被错划为“右派”后,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