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工作我挚爱着的事业
唐思莲
我一生做过许多梦,但从未梦到过自己会当公证员。1981年7月,我从学校毕业, 被幸运地分到宣传部工作,任新闻干事。在工作中,自己任劳任怨,勤勤恳恳,总认为 出不了惊世之作,也可以出点豆腐块,在人前人后风光风光。然而,不知是什么原因, 自己会被调到司法局从事公证工作。记得那是1987年8月5日,一张调今就改变了我 一生的工作。刚分到司法局,我的最大志向是当一名律师,在法庭上施展自己的辩才, 让自己的才能得到展示,但命运之神偏偏与自己作对,幸运总是和自己擦肩而过。根据 司法局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我被分到公证处,从事公证工作,一开始我对公证不了 解,认为公证可有可无,认为公证工作太枯燥、太简单,根本发挥不了自己的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安的心理得以克服,自己也开始认识到公证在人的生活中的重 要。一次,我接待了一对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老年人,男方65岁,是行 政单位的一名退休干部,在此之前已结过两次婚,第一次婚后与妻子生育了 3个子女, 妻子死亡后,再婚又与第二任妻子生育一女儿,现4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都有各自的 住房,生活过得不错,后妻因病死亡后,他于1993年按房改政策在城区购得一套住房, 独自一人居住。后与一丧夫之妇产生感情,有意结合在一起生活。但因女方无固定生活 来源,又要照顾一生病男孩,双方都担心如一方先去逝,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困难。于 是,他们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到县公证处,向我诉说了自己的苦衷,我热情接待了他 们,并向他们讲解了《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并按他们的愿意,为他们 草拟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男方所购买的房屋属男方的婚前财产,属男方一 人所有,婚后双方在此房内共同生活,女方对此房享有居住权,如男方先去逝,此房由 女方一人继承,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购置的家具等物,不论那一方先去逝,都应留给另一 方使用到百年归终;一方对另一方的子女应平等对待,如遇到子女困难时,在力所能及 的前提下,都应给予适当帮助,双方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女方生病的儿子可以和 双方共同生活,但仍然住在原来居住的房屋内。协议拟好后,为慎重起见,双方回去征 求子女的意见,双方子女均对老人的意见表示同意。第二天,他们二人愉快地到公证处 签订了《协议书》。我严格按办证程序,为他们出具了公证书。他们拿着封面盖有公证 处钢印的公证书,高高兴兴地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后来,我在街上遇到这 对老夫妇,他们一见到我,热情地和我打招呼,告诉我,他们现在生活得很幸福,双方 子女对他俩都很孝敬。老夫妻无不感慨地说:“以法律形式确定婚前财产的归属和双方 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解除了我们俩及子女的后顾之忧,促进了家庭团结和睦,也使我 们的晚年生活可以在祥和、温馨中度过,我们一家感谢你们啦!”
我从事公证工作15年,随着法律的普及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像这对夫妇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