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除恶严惩凶犯
起绍洪
1998年9月11日23时许,李光能邀约在其歌厅中打工的王泽文等人到楚雄“迈 捷的士髙”舞厅内娱乐。在喝酒过程中,李光能与同去的杨军、丁忠和发生口角。12 日零时许,杨军、丁忠和离开舞厅后准备回家,当二人到舞厅底层楼口时,被王泽文追 上并用匕首刺中杨军胸部、臀部、手臂部致轻伤,刺丁忠和臀部致轻微伤,并叫二人跪 在地上。此时,在附近等车的干警杨建宇、杨泽韬见状前去制止,并表明了干警身份, 罪犯王泽文持匕首向杨泽韬左胸部、右臀部连刺四刀致其重伤。干警杨建宇与王泽文夺 刀,被罪犯李光能踹倒,驾车路过现场的干警普某上前制止李光能,并向李光能、王泽 文表明了杨建宇是法院干警的身份。李光能仍一手揪着杨建宇的头发、一手卡住杨的脖 子,将其推到广告牌前并指使王泽文杀杨建宇。王泽文在李光能指使下,持匕首向杨建 宇背部、腰部猛刺两刀,并叫杨跪下,当杨建宇不跪并转身夺刀时,王泽文再次向杨建 宇胸部连刺四刀,杨建宇挣脱后,李光能又追上将其按倒在交通隔离栏上,杨再次挣 脱,被他人送往医院,因失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发生后,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髙度重视,州委、州政府领导指示,迅速破案、惩 治凶手。社会各界纷纷要求严惩凶手。州、市政法机关加班加点地工作,确保了案件在 法定时限内从快审结。1998年9月25日,州人民检察院以李光能犯故意杀人罪,王泽 文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对此 案的审理给予了高度重视,明确指示组成强有力的审判组织审理此案。当时,我担任刑 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主审此案的任务责无旁贷地落到我的肩上。我们在院党组的领导 下,组成了由我担任审判长,两名副庭长参加的审判合议庭,全庭干警加班加点,分析 案情,研究制定了周密的审理方案,在充分保障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前提下,于 1998年10月8日正式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判,楚雄电视台对审判的全过程进行了录 播,省内多家新闻媒体进行专题采访报道。10月8日上午8时30分,当我宣布开庭 时,整个法庭庄严肃穆,在长达8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 讯问、举证和质证。在质证过程中,罪犯王泽文因口吃讲不清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 讼权利,我立即让执庭法警给他纸笔,让他将质证意见写在纸上由我公开宣读。法庭质 证时,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言是否相互矛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作为审判 长,必须对双方的质证意见和观点进行明确的评判。法庭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 础上,认为案发时多人在场看到的情况,由于个人注意到的细节不同、表达方式不一样 或者表达能力的局限,对每一个细节的证实不完全一致是正常的,但全部证人证言都证 明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在李光能的指使和参与下,王泽文杀害了干警。故证人证言 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全部证据在证实基本案情事实方面是扎实的。因此,我当庭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