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首长样板林前后的回顾
普联和
制定行政首长样板林的情况和背景
森林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以后, 国务院颁布了全民义务植树的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通过,198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对森林的发展、保护、利用已正式纳 入 法制的轨道。
楚雄州有国土面积4 388万多亩,建国初期有林面积1 575. 88万亩,覆盖率为 35.9%,由于人口增加消耗增大,特别是毁林开荒、大炼钢铁铜、砍树烧炭以及上调木 材支援国家建设等因素,到1985年,全州有林面积降至1 054. 17万亩,覆盖率降至 24%。30多年有林面积减少520多万亩,覆盖率下降了 10多个百分点,活立木蓄积量 由5 976万多立方米减少到3 730万立方米,减少37. 6%。而楚雄州土地侵浊属中强度以 上的有8 600多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0%,如果森林消大于长的严峻形势继续延 长下去,水土流失将更加加剧。面对如此恶性循环的趋势,根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党和国家对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楚雄州的实际,从1979年 5月和1980年我担任州长以后,按州委对全州林业形势的分析认识和安排,政府始终 把林业的发展、保护、管理、利用,列入工作议事日程。1979年11月25日,州革命 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森林保护管理的布告”,其中第3条明令严禁毁林开荒,已开的 不准种粮,限期重新造林,第4条规定严禁毁林搞副业,烧砖瓦石灰只准用煤,第5条 规定严禁乱砍滥伐,以木易物,搞非法协作等,并相应规定了砍伐审批权及数额等具体 内容。1982年,州人民政府向州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 1983年5月7日,州人大常务委员会五届三次会议原则通过了州人民政府的这一报告, 将每年的6月份定为植树造林月,并规定11 ~ 17岁的青少年及男60岁、女55岁除丧 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明确了每年每人植树5株。经过几年的实 践,总结了造林绿化30多年来的经验教训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 章第26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提高 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和中央、国务院〔1978〕20号文件《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 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从政 府领导层到职能部门思想进一步统一。在总结楚雄市永安镇庄甸村试点工程样板林的基 础上,1988年2月27日,州人民政府发出了 “关于各级行政首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