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记武定县法律援助中心
郑立华
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或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减、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 济制度。
西方国家在14世纪已有法律援助雏形,19世纪中叶相继制定了法律援助专门法, 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起步较晚,封建社会可以“拦轿 告状”、“击鼓鸣冤”,老百姓打官司在形式上与经济状况无关,因此不可能产生法律援 助制度;旧中国律师数量极少,作用有限,法律援助无从谈起。“衙门朝南开,有理无 钱莫进来”就是当时穷人与法律保障无缘的真实写照;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院组织 法》、《律师工作暂行条例》、《刑事诉讼法》等法规中有了与法律援助相关的内容,且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不属于制度化的法 律援助。1994 ~ 1999年间,改革开放与民主法制建设使法律援助制度具备了产生的条 件,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开始萌芽,其表现为理论研究不断深入,援助机构逐步建立。 1999年4月,武定县成立了楚雄州第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武定县法律援助中心。
武定县集“民族、山区、宗教、贫困”为一体。1995年10月24日,遭受了 6.5 级强烈地震,之后又连年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雹等自然灾害,致使大批原已脱贫 的群众重返困境。贫穷不仅使人们缺吃少穿,也阻拦着他们寻求法律帮助的脚步。一些 邻里间的小矛盾,由于不能正确对待又无法及时化解而上升为刑事案件;一些当事人伤 残病弱且经济诘据,难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枚益。解决部分人因经济困难而 “打不起官司,请不起律师”的问题,是1998年县司法局提出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重 要因素。
我于1994年通过参加全国统考,成为武定县第一个女律师。为了调查取证翻山越 岭,为了分析案情挑灯夜战,在成功的激情与失误的反思中工作了3年之后,带着对律 师职业的无限留恋调至县政法委办公室。1998年末,县司法局领导周云峰邀约我返回 司法行政系统参加援助中心建设,我欣然允诺,并于1999年初回到司法局,之后不久 又被任命为当时尚不存在的援助中心主任,与白绍毅同志一起筹建援助中心。当时在楚 雄州境内并无榜样可供学习,我们只能将所有涉及法律援助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查找出 来,并据之制定运作规程及内部制度。同时,对全县的贫困人口状况开展了一次调查, 获悉尚有99 987人属扶贫攻坚对象,生活在温饱线下。这次调查使我们深感任重道远。
为了方便群众来访,我们征得局领导同意之后,决定将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设立在 县公安局对面的路口上,房子是县科委的,科委领导同意让我们无偿使用,条件是援助 中心要为科委提供法律顾问服务。那是一间约15m2的旧房,地势较低,晴天灰尘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