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五十年代初期的粮食工作
闻从善
1950年,武定县人民政府建立后,管理粮食工作的机构称县粮库。全县设五个区, 每个区设区粮库。县粮库配主任一人,十几个工作人员。区粮库只配一个管理员。到 1951年底,县区两级粮库工作人员也只有二十二人。
新政权的一切财政支付,大部分靠1949年和1950年征收来的“合理负担”(公 粮)中以实物大米支付。1949年的合理负担除向农民征收粮食或以现款折征外,允许 用木柴、稻草抵交。1950年,我在县城就是专门收过柴草。农户每交三斤柴,可抵合 理负担一斤粮;十二斤稻草抵一斤合理负担。边收边支,柴草收来之后,拨给过往部队 和单位。部队和机关单位凭西南区粮管局发行的米、料(马料)、柴、草票到仓库领取 实物,无须再付现金,国家已统一支付。
凡国家工作人员(含区以上)和部队均实行供给制。地方干部每日生活标准为大 米24两(以十六两老称计),菜金840元(合今人民币8分4厘),柴三斤;部队粮食 标准为28两,菜金与地方一样。干部出差按此标准领粮和菜金,到农户搭伙,按标准 交给农户,农户执票到各仓库领粮,也可抵作合理负担数。不论哪级干部下乡都得自备 行李,脚穿草鞋步行。县区干部,不论领导和勤杂,生活费标准一个样,每月的津帖费 也统一为一万二千元(现在的一元二角)。教师和乡级干部,津贴和生活费统一给大 米,每月为70市斤大米,办公费给大米十斤,不发现金,凭县粮库开出的粮食(大 米)拨付书发到所在粮库提粮。粮食部门的开支,无论修仓、加工、调运、护仓、租 赁等费用,全以大米支付。
农民交公粮,路途远的还要给运费。标准是:运送公粮百斤百里,除三十里义务运 粮外,剩下七十里粮库要付给农户百分之十三至十五的大米运费,个别地区到百分之十 七。这是党和政府对交粮群众的关怀。
1949年前,武定没有像样点的仓库。给解放后新政权的仓储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 难。为了解决征收入库的仓容问题,只有大量地借用民房和利用没收来的地霸、土匪住 房,以及公房、庙宇作粮仓。农民群众对政府借房装粮十分支持,虽然每年只付给极少 的大米作租赁费,但农民并不在意,只要能装粮的,没有不借的。房屋选好后,用木头 打起顶撑,稍加检漏,堵塞雀、鼠洞后就装进了粮食。1951年,我在第四区(今猫街) 粮库工作期间(那时第四区还辖现在的元谋羊街、花同;禄丰的草溪),所借的民房就 不下一百所,遍及三十多个村,最远的达数十里。
征粮入库时,临时增加一批雇用人员(就是现在的助征员),入库基本结束后,这 些人员就撤销回家,区库就只剩下一个人。在征收入库时,征粮干部背着行李,扛着木 杆称、算盘、账本征完一村换一村,从东村到西村。在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前,第四区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