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团结稳定方针努力做好教会管理工作
王忠林
我是个苗族群众,信仰基督教,作为宗教界人士被推荐为州政协四届、五届委员、 常委,武定县政协三届、四届副主席。1982年授立为牧师,在武定县基督教三自爱国 会从事神职工作,时至今日已10余载,回忆这一段亲身经历,深深感到,作为宗教界 的政协委员,要团结和联系宗教界群众,贯彻团结、稳定方针,努力做好教会管理工作 才算尽了一个委员的职责。
团结稳定的基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宗教是人类精神生活中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在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正确 认识和对待这种现象,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中一个需要高度重视和经常不 断研究的重要课题。武定是汉、苗、彝、傈僳、傣等民族杂居的县,群众中信仰宗教的 历史较长,“文革”前全县设有洒普山、阿过米、滔谷、老板等四个总堂,组织管理宗 教活动,“文革”中被占用,正常的宗教活动被停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宗教开 始恢复活动,1982年党中央发出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 本政策》的文件,这个文件,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它深化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我们认真学习领会这个文件精 神,贯彻尊重并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活动得以正常开展,信教人数增长。但一 段时间,万德、已衣、发窝、田心、东坡等乡一部分地区,宗教狂热现象非常突出,少 数人借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要四项基本原则,不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多次寻机上访 闹事,干扰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还围攻、谩骂三自爱国会,说我是信教徒的“叛 徒”,要对我公开审判,造成社会和教会内的不良影响。我和教会便主动协助党和政府 做了一些工作,在教会活动中,利用各种环节、渠道对教牧信徒进行教育,与错误言行 作斗争。我认为,宗教就意识形态来说,它离经济基础较远,但就社会实体来说,它又 离我们社会主义事业如此之近;任何宗教都是在特定的国家、社会内生存,国家的发 展,社会的前进,对宗教本身和活动都有关。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私事,而 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是关系国家命运前途的大事,信教和不信教的 群众都应该遵守执行。因此,我们宗教界要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坚持四 项基本原则,因为它是立国之本,全国各族人民团结的政治基础,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根本保证。我们既希望党和政府加强领导,宗教界也要自觉接受和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使一切宗教活动都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样公民不但有遵守的责 任也有受保护的权利。离开了四项基本原则,离开了国家的法律、政策的一切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