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州民族工作片断
龙德义
楚雄是一个有汉、彝、苗、回、傣、傈僳、哈尼等多民族聚居的、以彝族为自治民 族的自治州。建国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州委和州政府始终把民族工 作放在头等位置,认真去做。我在州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工作10余年,亲眼目睹 了州委、州政府在民族工作上采取的一些重大举措,现片断回顾。
一
民族问题的解决,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先进思想作指导。而马克思主义 民族观就是我们观察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指导思想,州委和政府始终把思想教 育作为观察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先决条件,连续几年给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578 个村公所(办事处)订阅《民族团结》、《云南民族工作》、《云南民族报》等民族理论 刊物3 000余份。作为经常性的学习教育教材,1991年,州民委和《楚雄报》社联合举 办民族知识百题有奖竞赛。参赛人数达5 000余人。通过竞赛活动起到了学习宣传党的 民族政策的作用。1992年11月22日又在总结以往学习教育经验的基础上,民委和州 委宣传部共同提出了“关于在全州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教育的 意见”。州委十分重视,以党办发(92) 33号文批转全州贯彻实施。州内各级党校、大 中专学校都开设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教育课;州民委利用《民族 研究》这一理论刊物向各族干部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由于坚持思想教育在前,全州各 族干部群众都以民族团结大局为重,和睦相处,10多年来未发生大的民族纠纷,并涌 现出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应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成功地解决民族 问题的创举,而将民族工作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是发展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 化教育事业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在认真总结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础上, 民委先后与州人大民工委、科教委、州教委、州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 查研究工作,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条文,起草了一些地方性法 规和条例,经全州上下反复修改补充,由州人民政府提交州人大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颁布实施。其中有1985年10月19日州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 《楚雄彝族自治州少数民族教育暂行规定》;1986年4月15日,州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