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一件提案解决一起合同纠纷
杨恩常
1984年3月,在政协牟定县二届二次会议期间,海自新委员“关于完善段家云桔 子园合同”的提案,涉及当前农村社员在相互的经济活动中,如何正确签订合同和履 行合同的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引起了我们的重视。收到提案后,及时送请政协领导传 阅,决定将提案反映的合同纠纷原委了解清楚。会后县政协分管提案工作的领导和我深 人现场,调查研究,实地察看了桔子园,走访了甲、乙双方,详细了解了合同签订的全 过程。
1985年12月,戌街乡白沙村公所观音塘村段家云、老纳村公所坝坝村杜文善和蟠 猫乡碑厅村公所丫 口村宿开发等3人联合,与戌街乡左家村公所王家村王有贵等21户 社员协商,王有贵等21户将座落于白沙村公所观音塘河,离村较远,不便于耕种的12 亩7分农田承包给段家云等3人改栽蜜桔办果园。双方商定,从1986年起,承包期为 30年,每年由段家云(乙方)付给王有贵(甲方)等农户粮食4 454市斤,作为土地补 偿费(即承包费),双方正式签订了合同,并经段家云、王有贵所在的白沙、左家两个 村公所盖章监证。但从第一年起,乙方不履行合同条款,加上两个承包人杜文善和宿开 发先后退出,不再参与段家云联营办果园,合同由段家云承担,也没有履约,双方扯皮 3年,甲乙双方都受到了损失。了解事情的原委,我们认为,这起合同纠纷主要是由于 签订合同双方缺乏应有的经济法律常识,合同不完善造成的,通过落实提案,立足对双 方及当事的基层干部进行一次经济法律知识的教育。因此,我们积极支持甲方向人民法 院经济庭起诉。1989年4月,我们与法院经济庭的同志到戌街乡,会同乡党政主要领 导及白沙、左家两个村公所的有关人员,在左家村公所为甲、乙双方就地调解,学习宣 传有关的经济法律知识,调解以肯定甲、乙双方自愿承包为基础,补充完善合同内容, 明确原合同所订的补尝的粮食系指大米,每年兑现时间不超过12月31日;对以前没有 兑现的部分,经双方反复协商,确定按当时市场大米价,以每公斤1.6元计价,由段家 云筹集资金,于5月31日以前交左家村公所,然后以面积为依据兑现到王有贵等21 户。至此,长达3年之久的合同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桔园巩固了,乙方吃了定心丸, 认真加强管护,1990年开始挂果就收入5千多元,1992年收入达到1万1千多元。群 众反映说:“拖了三年多的合同纠纷,政协委员一件提案就得到解决,委员发挥了 作用。”